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部务会议讨论后决定上报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以民政部名义发文,由部长签署。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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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