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部务会议讨论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作起草说明,起草司(局)作补充说明。 根据部务会议所提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司(局)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审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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