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部务会议讨论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作起草说明,起草司(局)作补充说明。 根据部务会议所提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司(局)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审定。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部务会议讨论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作起草说明,起草司(局)作补充说明。 根据部务会议所提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司(局)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