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司(局)对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 政策法规司对法规草案予以审查修改,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并报部长确定后,提请部务会议讨论或者审议。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查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司(局)对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 政策法规司对法规草案予以审查修改,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并报部长确定后,提请部务会议讨论或者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