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司(局)对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 政策法规司对法规草案予以审查修改,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并报部长确定后,提请部务会议讨论或者审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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