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民政部代行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适用本规定。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在本规定中统称为法规草案。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