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民政部代行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适用本规定。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在本规定中统称为法规草案。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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