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沟通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对法规草案作出缓办或者退回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书面告知起草司(局),说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议。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查
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沟通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对法规草案作出缓办或者退回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书面告知起草司(局),说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