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沟通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对法规草案作出缓办或者退回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书面告知起草司(局),说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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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