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会议、网上征询、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 拟确立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制度,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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