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对现行相关法规进行清理。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法规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