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事项,同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经沟通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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