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起 草第十三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事项,同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经沟通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