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立法实践经验,充分听取各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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