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二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立法实践经验,充分听取各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