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起 草第十一条起草法规草案,可以邀请部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也可以委托部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起草。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