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起草法规草案,可以邀请部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也可以委托部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起草。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