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一名司(局)负责同志为负责人,落实起草人员、起草任务、完成时间、保障措施等。 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政策法规司应当派员参加起草工作小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