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一名司(局)负责同志为负责人,落实起草人员、起草任务、完成时间、保障措施等。 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政策法规司应当派员参加起草工作小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 草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一名司(局)负责同志为负责人,落实起草人员、起草任务、完成时间、保障措施等。 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政策法规司应当派员参加起草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