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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