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九条

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 (一)保障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口自用的需要; (二)优先考虑生产、销售、服务能力强的进口单位的申请; (三)考虑申请进口单位近三年进口该配额产品的实际有效业绩; (四)考虑将年度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分配给新增的申请进口单位; (五)上一年度配额全部用完的,如提出要求应当适当增加下一年度配额量;上一年度配额未全部用完,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交回未用完配额的,应当扣减下一年度配额量。 (六)对某些进口配额采用招标方式分配,具体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制定和公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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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