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八条
进口配额的再分配时间: (一)持有配额的进口单位最迟于每年9月1日前,应当将当年不能用完的配额许可证交回外经贸部; (二)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9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交回的配额许可证所载明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进口配额的再分配时间: (一)持有配额的进口单位最迟于每年9月1日前,应当将当年不能用完的配额许可证交回外经贸部; (二)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9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交回的配额许可证所载明的配额进行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