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八条

进口配额的再分配时间: (一)持有配额的进口单位最迟于每年9月1日前,应当将当年不能用完的配额许可证交回外经贸部; (二)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9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交回的配额许可证所载明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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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