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七条

进口配额的申请与分配时间: (一)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请进口单位向外经贸部提交下一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逾期不予接受申请; (二)每年10月31日前,外经贸部进行配额分配,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进口单位签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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