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七条
进口配额的申请与分配时间: (一)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请进口单位向外经贸部提交下一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逾期不予接受申请; (二)每年10月31日前,外经贸部进行配额分配,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进口单位签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进口配额的申请与分配时间: (一)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请进口单位向外经贸部提交下一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逾期不予接受申请; (二)每年10月31日前,外经贸部进行配额分配,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进口单位签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