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条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总量。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机电产品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