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 (二)将配额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配额产品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配额产品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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