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 (二)将配额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配额产品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配额产品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 (二)将配额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配额产品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配额产品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