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细则: (一)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配额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留作自用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 (四)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配额产品的; (五)以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配额产品的; (六)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施工企业在境外购置配额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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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