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细则: (一)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配额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留作自用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 (四)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配额产品的; (五)以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配额产品的; (六)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施工企业在境外购置配额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