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及《进口配额许可证》,先行对外签约的,外经贸部不予补办进口配额证明,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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