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如有遗失,应当立即向原进口配额管理机关、原许可证管理机关和报关口岸海关三方同时挂失。如无不良后果,进口单位可向外经贸部申请补发。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