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进口单位持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申领有效期为《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当年,在有效期内未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失效。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