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持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申领有效期为《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当年,在有效期内未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失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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