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程序: 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如附件一)一式二份,提供申请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向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核实手续。未设立机电办的部门,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法人登记地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核实手续。 经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核实,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配额申请期限内持相关文件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如附件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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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