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每年12月底前,应当形成本年度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报告,对已立项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未按时完成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请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药监局。

制定机关
国家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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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