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按有关规定制发、使用。

与标委会和分技委职责不相关的工作,不得使用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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