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标准立项、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全体委员参加的分技委会议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分技委委员参会为有效。由参加会议的本分技委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制定机关
国家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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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