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标准立项、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条

分技委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涉及其他分技委工作时,应当书面征求其他分技委意见,邀请相关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参加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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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