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标准立项、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九条

按照以下程序审查、批准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一)分技委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二)标委会秘书处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分技委再次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四)标委会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形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送审稿;

(五)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印发化妆品标准等。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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