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标准立项、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审查、印发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

(一)标委会秘书处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收集立项建议;

(二)分技委对收集的立项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立项建议草案;

(三)标委会审查立项建议草案,形成立项计划送审稿;

(四)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印发立项计划。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国家药监局交办化妆品标准立项的,可以简化相关立项审查程序。

制定机关
国家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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