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副主任委员、分技委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化妆品相关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为所在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所负责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承担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经验,熟悉标委会各项工作程序、规则以及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动态和最新进展;

(四)能够按要求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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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