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在所负责的化妆品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标准化工作基础,牵头完成3项及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三)参与相关领域国家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或者主持完成相关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

(四)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保障秘书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能够保证秘书处日常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国家药监局、标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符合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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