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