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