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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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