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