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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