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