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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