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