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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