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