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