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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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