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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