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