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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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