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垃圾焚烧厂通过下列行为排放污染物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

(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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