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相关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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