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市场监管总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合法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者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审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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