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自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至材料报送报批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自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至材料报送报批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