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报批材料包括: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三)编写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审定意见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报批材料需要提供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