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后,审定通过。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 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审定的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形式、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后,审定通过。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 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审定的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形式、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