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涉及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涉及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