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第十五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撤销;确属急需制定的,可以增补;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