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二条

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经评估后认为适合立项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草案。 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分析,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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