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九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九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第九条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申请人应当在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