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九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申请人应当在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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